开云 开云体育开云 开云体育开云 开云体育开云体育 开云官网开云体育 开云官网开云体育 开云官网第一条 为维护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第三条 公司于 2019年 4月 4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000万股,于 2019年 5月 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五条 公司住所: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将军大道 159号(江宁开发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致力于把公司打造成在规模、技术、质量等方面均具国际领先水平的汽车精密零部件制造企业,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的发展战略,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产品,为股东创造更高的价值,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汽车零部件研发;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制造;轴承、齿轮和传
销售;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研发;电机制造;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导航、测绘、气象及海洋专用仪器制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泉峰精密技术控股有限公司、泉峰(中国)有限公司、南京拉森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公司设立时各发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的公司债券; (六) 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本章程错误!未找到引用源。第(三)款、第(五)款、第(六)款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股份公司成立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在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的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
(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材料,公司经核实股东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六)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以上;
(七) 根据中国法律法规、本章程及公司其他制度的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 6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所确定的地点。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就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接到通知后将予以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议案。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二) 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
第五十八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一)由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持股凭证;
(四)由代理人代表自然人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的,应出示委托人身份证、持股凭证、有委托人亲笔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本人身份证; (五)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应向大会登记处出示前述规定的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并向大会登记处提交前述规定凭证的原件或复印件。
异地股东可用信函、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登记,信函、电子邮件或传真应包含上述内容的文件资料。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第六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第七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加表决,其所代表的股份不计入该表决有效票总数内。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 由关联关系股东或其他股东主动提出回避申请;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分别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一) 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除外)的提名采取以下方式: 1. 公司董事会提名;
(四) 股东提名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须于股东大会召开 10日前以书面方式将有关提名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意
第八十三条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市场交
第九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结束之后立即就任;职工代表监事与股东代表监事任期一致。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应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须的知识、技能和素质,并保证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董事应积极
(八) 最近 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每届任期 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 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
第九十九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当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
第一百〇二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四条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设置和履行职责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由 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名,全部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第一百〇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的要求制订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建立严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名。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并由董事会以全体公示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包括会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5日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邮件、传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进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涉及事项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应当委托其他独立董事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 1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确认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中规定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 3年,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任免,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协助总经理负责公司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设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第一百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七) 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每 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应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个月结束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者的合理回报,但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现金与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分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红的同
第一百五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和股利分配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充分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者)、独立董事的意见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但公司保证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通知,可以专人送达方式、邮件方式(含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
第一百七十一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至少一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报纸为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
第一百八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 (一) 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情形,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因章程第一百八十条第(一)、(二)、(四)、(五)项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日内成立清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认为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一百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二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公司章程。
第一百九十三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一百九十五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定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不超过”、“多于”不含本数。